为增强效能考核评议的科学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和服务行为,根据《关于全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意见》(济兖发〔2017〕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评议办法。 一、 考核评议范围 纳入全区综合考核的各镇(街道)、区直部门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二、 考核评议方式 机关效能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计分,由民主测评(“双评”评议)、效能投诉考核和执行纪律考核三方面构成,其中民主测评(“双评”评议)占30分,效能投诉考核占30分,执行纪律考核占40分。 (一)民主测评(“双评”评议)。对镇街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与全区年度综合考核的民主测评一并进行。对区直部门单位开展“千名代表评机关”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由区“双评”工作领导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报区纪委。 (二)效能投诉考核。实行扣分制,扣完该项30分为止。由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区督考办、区纠风办(政风行风热线、网络问政平台)、12388举报投诉热线等单位,根据交办转办督办事项办结情况、“一把手”上线及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结情况、问政回复及满意度情况、群众投诉举报查实情况等对相关单位进行扣分,汇总后报区纪委。 (三)执行纪律考核。实行倒扣分制,扣完该项40分为止。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各单位违反工作纪律、损害发展环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害群众利益、责任追究等问题的查处情况进行汇总,按处理档次每人次分别扣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扣0.5分;警告(党内警告)、停职检查扣1分;记过、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扣1.5分;免职、撤职、降级、降职(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扣2分;辞退、开除(开除党籍)扣3—5分(一般工作人员扣3分、中层干部扣4分、班子成员扣5分)。镇街或部门单位自行发现并查处的不扣分。 三、评议等次确定 (一)排列名次。被考评单位按效能建设考核评议的分值高低排列每个类别的名次。 (二)确定等次。根据名次排序情况,按下列标准分别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优秀等次:优秀等次的数量不超过各类别单位总数的20%(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 2、合格等次: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得分70分以上的(含70分)。 3、不合格等次: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得分低于70分的。 (三)相关条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1、因工作失职导致全局性工作或大型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对区委、区政府欺瞒敷衍,甚至拒不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对全局性工作和大型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 2、因疏于管理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3、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4、管党治党不力,“四风”问题突出的。 四、评议结果运用 镇街考核评议结果纳入全区综合考核体系,区直部门单位考核评议结果纳入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树优、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本考核评议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原考核评议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