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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7-05-0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兖州区纪委 字号:[ ]


委局机关公文是区纪委监察局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办公室主管委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制发、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及安全保密,制定与实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章制度;并对委局各部室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一、公文拟制

第一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条? 公文起草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语言庄重,用词规范。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和引文等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八)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室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九)委局分管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三条? 公文审核。拟稿人拟稿后填写《区纪委机关办文单》,由部室主要负责人对文稿初审,分管常委或副局长审核签字后,送办公室主任阅。办公室对公文格式把关。

第四条? 公文签发。机关公文应根据文类,由相关负责人签发。

1、属于纪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纪检监察共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区纪委名义行文或区纪委监察局名义联合行文,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2、属于监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区监察局名义行文,由局长签发;

3、以区纪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分管副书记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4、领导签发文电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签发时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墨水);

5、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会签工作由主办部室负责。

二、发文办理

第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签发的文电,印制前由办公室对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再次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办公室应当确定发文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对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成文日期等详细登记。

(三)印制。文件经领导签发后,需印制的公文由拟稿部室到办公室填写《区纪委办公室派文单》,到指定地点印制。未经签发的公文,不得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对成品再作校对,核实无误后及时发放。

(五)发放。公文印制后由主办部室按照内容确定发放范围,公开发布的公文到区委文书交换中心发放。不宜公开或涉密的公文由主办部室采用机要渠道或专人领取的方式发放,并做好封装、编号和领取人登记,办公室做好配合。涉密公文禁止通过普通传真、邮递、快递、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传输。

公文发放要严格发放范围,不得乱发、滥发、迟发、误发、重发、漏发、越级发。

(六)归档。文件印出后,承办人或承办部室要根据公文立卷的要求,把带有领导签字的公文定稿、印制的正式文件(一式4份) 同电子版送办公室存档。以各部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各部室自行整理、存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涉及纪律审查的程序类公文由主办部室存档。上述各类存档、立卷的公文每半年应整理一次,确定保管期限,并向档案室移交。??

三、收文办理

第六条?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一)签收。公文接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时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详细记载。包括收文日期、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份数等。其后的办理过程应做简要记录,以备查询。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重点围绕:是否是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办公室负责公文的承办工作。公文应当即日办理。限时间或急件随收随办。

阅知性公文有明确传达范围的,按照规定范围分送;未注明传达范围的,要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准确简明、操作性强的办理意见,报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部室办理。需两个以上部室办理的,应明确牵头或主办部室。

承办部室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或授权,由办公室按照领导排序由前向后传递,送传阅对象阅知。若排序在前的领导不在时,也可先行向后传阅。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领导批示的文件、信件及材料等,办公室要积极组织落实和反馈。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

(八)归档。公文处理完毕后,根据档案管理要求,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四、公文管理

第七条 委局机关公文由办公室专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九条 根据委局安排参加相关会议人员带回的公文,应当及时交办公室管理。

第十条 严格落实涉密公文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一)涉密公文应当存放在保密橱内,与非涉密公文和材料分别存放,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涉密公文电子版(含过程稿)应当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者专用涉密存储介质中。

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制发的公文,一律由各主办部室保存,并按照管理要求定期移送档案部门。

(二)组织阅读、传达、审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并提出明确保密要求。

(三)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涉密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办公室批准。绝密级公文不得复制、汇编。复制、下载、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存储公文的磁盘、光盘及其他存储介质按照所存储公文的最高密级管理。

(四)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

(六)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清退或者销毁。

(七)涉密公文遗失或者泄密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文销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由办公室报领导同意后,安排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监督销毁。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严禁将各类公文、内部文件资料作为废品出售,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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